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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的现状、问题及如何监管 ----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和监管措施
 
主要中国  上市公司的现状、问题及如何监管 ----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和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的现状、问题及如何监管----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和监管措施

 

童道驰博士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股市的下跌,人们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意见的焦点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质量,特别是最近由于中报披露业绩预警、预亏的公司增加,一些上市公司频频“变脸,特别是一些刚上市不久的发行新股不久的企业就出现亏损的情况。另外,一些重大案件的发生,如猴王、郑百文,以及最近的银广夏,使许多人对上市公司的质量产生怀疑,认为上市公司质量普遍都差,整体水平低。

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一些意见认为是证监会在审批上市时没有把好关,使得一些原本质量差的企业得以蒙混过关,取得上市资格;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一些意见认为,监管部门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出现的所有问题包括其盈亏负责。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监会的应尽职责,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但是也存在对证监会的职能产生误解的地方。另外,一些意见也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整体状况的不甚了解。因此,本文想对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做一些实证性的分析和比较,对上市公司出现问题及其成因作一些深入的分析,阐述监管部门在监管上市公司时的职责和角色定位,说明证监会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所作的措施,以及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设想。

一、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数量增长迅速,2000年新增上市公司139家。全部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48090亿元,占当年GDP比重的54%,说明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重要地位。

证券市场筹资额迅速增长,为国有企业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至20013月,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共筹集资金7118亿元,其中发行A股筹资3081亿元,B320亿元,H股、N股筹资1395亿元,配股1900亿元,增发378亿元。2000年通过发行上市共筹资2102亿元。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利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平稳并有所上升,2000年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203元,较1999年增长了4.53%。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所提高。近90%的公司的净利润在2000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业绩良好的公司行业覆盖面较广,从传统行业到高科技行业均有分布。信息产业类上市公司业绩好的公司比较集中。农业、纺织、汽车、电力等一批基础行业也各有多家业绩好的上市公司出现,

上市公司平均盈利能力高于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如图一所示,从单个企业的平均盈利能力来看,2000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为1454万元,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为1753万元,而1088家上市公司平均每家的盈利水平为9259万元,是大中型企业的6.4倍,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的5.3倍。

 

图一、 企业平均赢利状况比较:上市公司和国有工业企业

19992000年)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的亏损面也比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大中型工业企业低。如图二所示,2000年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有27%亏损,而上市公司中亏损企业所占比例为9%,亏损比例仅为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的三分之一。

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亏损面也处于较低水平。如图三所示, 2000年香港的上市公司有30%处于亏损状态,日本主板市场(东京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有将近1/4是亏损的,而创业板市场(MOTHERS)更是高达41%。与摩根斯坦利综合指数成份股(MSCI)相比,中国的亏损面略高一些,但这是因为MSCI包括的都是各地区的蓝筹股;就是如此,北美地区的MSCI成份股的亏损面也达到了11%的水平。

 

图二、 企业亏损面的比较:上市公司和国有工业企业(2000)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中国证监会

 

图三、上市公司亏损面的国际比较 (2000)

: 1. 日本的数据包括在东京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不包括创业板 (Mothers) Nasdaq Japan 以及Jasdaq 的企业

2. 摩根.斯坦利综合指数成分股包括的北美地区上市公司亏损面是11%, 而欧洲和东亚地区的亏损面都是4%.

 

资料来源: 中国证监会;东京交易所;香港联交所;Neil Williams 全球战略研究小组

 

应该看到,今年中期业绩预警、预亏公司的出现,也暴露了上市公司业绩中存在的问题。截至731日,深沪两市共有169家上市公司中期业绩预警和预亏,其中45家公司在2001年上半年刚刚上市或是增发或配股。在这短短的时期内发生业绩预警或预亏,市场称之为“变脸”公司。

上市公司业绩滑坡,一方面是行业的原因。如彩电行业成了今年的预亏大户,这与家电行业的市场饱和、整个行业盈利水平低有关。其次,会计准则和会计审计水准的提高,“挤出”了上市公司业绩中含有的“水份”,使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更真实。如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方面,在原来四项计提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等新四项的计提,6成企业的利润因此降低不少。和非上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上市公司财务从整体上更透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财务状况的审查一般由普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质量与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存在差距。同时,国企财务状况审查普遍通过企业内部审计进行或财税部门组织的财税大检查进行,审计结果不对外公开,财务风险程度无法判断。对于中期预警、预亏的企业来说,主要原因是由于股本扩张速度太快,经营业绩没有同步大比例跟上,每股盈利被摊薄所致。

二、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个快速成长的新兴市场,和其他的新兴市场类似,我国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上市公司质量还存在一些问题。上市公司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是上市公司招股、上市、配股和年报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在披露时甚至还存在重大遗漏、虚假和误导性内容;其次,是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情况下,控股股东通过操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很容易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中承诺的资金使用方向;再次,一些上市公司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虚假评估,编造虚假财务报告,操纵甚至编造利润,欺骗投资者,以达到发行上市或是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目的。

(二)还存在一批高风险的公司,问题仍然严重。

截止430日,STPT公司达到6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6%左右,其中PT公司的数量有大幅增长,由去年的8家上升到今年的20家(含已退市的2家)。

除了STPT公司外,还有一些表面上绩优的公司却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如银广厦事件,一些公司的业绩中存在虚假的地方,需要提早揭示风险、重点查处。

(三)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掏空”的现象增加。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没有做到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增多;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极为普遍,数额巨大;还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现象。控股股东的行为的不规范,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有些上市公司已沦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被控股股东所“掏空”。“猴王”事件就是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所“掏空”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上市公司上述问题的成因分析

上市公司的上述问题,很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所造成的, 是转轨经济的共性问题。有些问题,是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会计准则、会计审计服务不到位,执业水平低,以及中小股东诉讼机制的不健全,也是导致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同时, 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的不足, 以及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有限, 导致有些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和惩罚, “坏孩子”的示范作用,使上市公司问题不断发生。

() 转轨时期的历史和外部环境的原因

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 有其历史的原因,如上市的行政审批和配额制,使得上市公司规模偏小,质量不高。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国有企业改制、剥离上市,但改制、剥离不彻底,造成大量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的现象。

另外,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 固有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如政府体制改革未完全到位,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 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 信用观念比较淡漠等等。这些问题, 不仅影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 也必然在证券市场上表现出来,影响上市公司的质量。

(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改制的不彻底,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国有产权的虚置、出资人不到位、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等。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家族公司转变而来,也存在着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不健全,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首先是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没有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谁来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代表行使权力,形成国有股权虚置, “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其次,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真正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第三,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严重。据统计, 沪深交易所1104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45%, 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仅有8%。第四,大量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 使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2000年底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到总股本的63%。第五,在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执行董事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独立董事,难于发挥制衡作用。第六, 董事会功能和程序不够规范,董事缺乏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董事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七, 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功能。第八, 经理层缺乏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服务不到位

上市公司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与公司财务有关。会计准则的改进对于资本市场的基石,即上市公司的质量非常重要,对公司自己的内部管理非常重要,对于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究竟是否好坏、是否值得投资也非常重要。会计准则的要求偏低,或者有漏洞,都造成了曾经一度比较盛行的虚假包装、虚假披露的现象。由于会计准则的不健全,使得公司有漏洞可钻,为取得上市、增发、配股资格而进行财务上的包装,掩盖了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另一个会计方面的问题是会计、审计中介机构服务不到位,存在协助上市公司造假、虚假披露的情况,或是在财务审计中发现问题而不敢或不愿意发表拒绝或保留意见。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执业水准不高,往往屈从于客户的压力。这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形成行业内部的业务处理惯例和原则,缺乏统一的专业判断和标准。会计师行业成长过快,人才培养及业务素质没有及时跟上行业发展的速度。另外,对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赔偿制度和处罚规定,使得违规成本较低,因而会计师容易屈从于公司的压力,而协助上市公司在财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尚未建立

所谓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就是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使得中小股东在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渠道起诉上市公司及其有关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相关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并取得相应的赔偿。国际上通用的主要有集团诉讼和衍生诉讼两种形式。

中小股东诉讼机制,是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措施,因为他们作为群体而言比较脆弱,利益容易受到损害。除了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让独立董事作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之外,中小股东诉讼制度、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中小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自我保护和被侵权后的赔偿; 同时,又对证券欺诈和违规者起到威慑作用。因为一旦股东诉讼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建立起来,面对着高额的民事索赔和行政罚款,及可能引发的一连串旷日持久的诉讼官司,证券市场上的从事违法欺诈行为的人就会反复权衡违法成本,证券违规欺诈行为的发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在成熟市场上,打击证券违规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除了靠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惩罚以外,更多的是依靠诉讼机制的完善。在我国这样一个快速增长、规模迅速扩大的市场上 ,有千千万万的参与者,光靠中国证监会的监督肯定是不够的,更多的是要依靠股东诉讼机制和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因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披露或从事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就会受到投资者的起诉并承担责任,就会形成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巨大压力,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但是,目前在我国建立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及民事赔偿制度尚面临一些法律障碍。比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举证责任是采用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中小投资者由于在资金、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弱势,没有能力取得足够的证据。19981999年上海的几名投资者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红光实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有关中介机构等24名被告赔偿因虚假上市被处罚而导致股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就是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以原告的损失不能确定是由被告虚假陈述所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在股票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处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另外,《证券法》规定因发行人及其董事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及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没有具体实施办法, 投资者难以提起诉讼。同时,投资者诉讼还缺乏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有力支持。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裁定驳回红光实业投资者的起诉引起了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广泛争议,投资者期待人民法院克服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承担起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

(五)监管经验和监管能力不足。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虽不长,但上市公司数量增长很快, 市场规模快速扩张。相比之下,监管部门的监管经验和人员不足,监管能力还没有跟上市场发展的速度。一是对证券市场的内在规律认识不够, 在实际工作中, 有时监管不到位, 监管措施衔接不够;二是证券监管干部业务素质和执业经验不足; 三是三级监管体制建立不久, 职责有待完善。特别是派出机构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

自从一些上市公司如郑百文、猴王、银广厦等问题出现以来,社会舆论反映强烈,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监管部门应当如何监管上市公司。一些观点认为证监会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上市公司出现的所有这些问题,证监会都应负责任。为避免人们对证监会职能的误解,有必要对证监会在监管上市公司方面的职责定位作一定的说明。

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是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主,主要是监管上市公司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披露有关信息,对上市公司的商业行为和日常经营决策不作实质性判断,不直接干预。对于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强调的是事后的处罚和查处,并辅以健全的法律和诉讼手段,使其违规成本较高。

参照国际上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证监会并非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更非所有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以监管其信息披露为主。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其盈亏,并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畴。证监会只是监督上市公司对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由投资者自己做出实质性的判断。但是信息披露必须辅以对虚假披露的及时查处和严厉惩罚。同时,在制度上要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具有国际水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服务为保障。具体来说,证监会在监管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责:

(一)信息披露监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成熟市场对其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主要制度之一,充分、及时、准确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不公平现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渠道,是投资者鉴别公司质量的主要手段,是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做出投资选择的主要方法。经过10年的发展,特别是最近两年的改革,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从行政审批为主过渡到了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法规和规章,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基本与国际接轨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另外,交易所还制定了《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按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制定了首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规定,如首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建立了季报、中报和年报制度,对重大事件、增发配股、收购兼并、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建立了临时报告制度。同时,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披露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从整体上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质量在逐年提高,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断完善,披露要求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许多内容已与国际惯例接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识也在逐步加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时,也越来越多地参考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但是应该看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如定期报告没有本着务实、审慎的原则进行编制和披露,而是流于形式;披露的内容不真实、全面,甚至虚假陈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重大事件主动披露的意识不强,重大事件延期披露的现象还常有发生;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不规范,存在着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有少数公司人为粉饰财务报表,拼凑指标,曲解会计制度或者变更会计政策;更有甚者,为配合操纵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而虚造利润,欺骗广大投资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出现的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事后的处罚不够。按照国际上的做法,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对其披露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信息披露不做实质判断。但是这一制度必须有严格的事后监管作为保障,对虚假披露必须严厉惩罚。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不是因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而是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这是因为证监会在执法过程中,还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如取证难,缺乏执法手段及其它司法部门的配合等,这将在下文中加以说明。

(二)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关于监管部门在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方面的职能,我们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企业自身的行为,主要涉及的是股东、董事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即如何促使董事履行其诚信义务,经理层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而努力。证监会不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也不是所有者代表,其主要职能还是依靠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运作进行规范,而不能卷入企业的具体决策过程之中。

但是监管部门的首要职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治理结构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因此,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证监会应尽的职责。从国际上看,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都是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美国证监会(SEC)从制定投资者保护法规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督促其完善治理结构。“OECD公司治理原则”最早也是由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发展而来。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最近的一项报告表明,在大部分IOSCO的成员国,证券监管部门是公众公司良好治理行为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管者。

因此,我们认为,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还涉及到很多其他部门,如经贸委、财政部等,但是证监会在制定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框架,以及涉及到公司治理决策是否合规、披露是否健全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自去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在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我们正在制定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使上市公司的治理有章可循;其次,在规范董事会运作、增强董事会独立性方面,我们发布了《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董事提名、薪酬和任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方面,证监会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此外,证监会还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

但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还需要其他部门和相关措施的配合。如要解决国有股权的虚置,所有者缺位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就需要正视代理人问题的严重性,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入手,探索国有股权代理和行使的有效途径;要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还需要首先解决国有股的流通问题,在国有股权流通的基础上,形成国有股权相对分散持有,国有股权代理人之间有效竞争、相互制衡的国有股持股结构;要防止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掏空的现象发生,就需要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还存在着直接干预上市公司运作的现象,如直接任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干预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等,使上市公司难以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服务对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方面的重要性,证监会在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和提升会计服务质量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在会计准则国际化方面,有些会计准则因为涉及到法律问题还不可能完全实现国际化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主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提高披露标准。如果会计准则中的某些要求偏低,公司想要上市,上市的披露标准就要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去年中国证监会对金融企业上市的披露要求,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上市披露要求,就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另外, 证监会还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了监管,如对违规的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开批评,并加强处罚力度。

(三)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事后查处

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资本市场的监管工作,都是主要靠事后查处来保证市场的公正和透明。事前的把关如发行核准制度,虽然也能够发现一部分问题,但是不能期望过高,因为事前审核把关的成效主要取决于中介机构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与尽责。作为新兴市场,中介机构在这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必须依靠事后的查处,以淘汰问题严重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的成本,使上市公司不敢轻易违规。

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除了加强事前把关,如加强对发行上市时的审查,及制定相关规范运作的事前要求与指引,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事后监管,具体说来,证监会争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了上市公司检查制度。2001年我会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每年检查1/3的上市公司,检查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公司财务、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方面规范运作情况,同时还对一些公司的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对投诉、媒体反映的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及日常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踪检查。被检查的公司针对发现的问题需提交整改报告,限期整改,并公开披露。同时,要求派出机构对被检查公司的整改效果出具评价意见, 以加强检查的后续手段。另外,建立了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批评或公开批评。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证监会将进行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上市公司分类管理制度

证监会正在建立上市公司分类管理制度,即在对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息披露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对于高风险公司,将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同时,要求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对其辖区内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明确到人。

    3、快速反应机制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了快速信息监管制度,每日收集从各种媒体及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4、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对上市公司建立和实施了退出机制。证监会于今年三月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并于今年423日和623日分别对“PT水仙”和“PT金曼”股票实施终止上市。另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的退市办法也正在制订之中。

上述措施,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事后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推进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进行稽查、处罚的工作中,由于受到监管手段的限制,中国证监会对一些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打击力度不够、甚至无法调查的问题,致使有些证券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比如对ť